一位母亲的“正名”之路:我女儿不是卖淫女

社会资讯 来源:媒创新闻网

2005年8月是改变孙燕一生的时间,当时孙燕在暑假期间去往父亲(孙锡美)家中暂住。在那段时间,因父亲女友(王艳娟),导致未满14周岁的孙燕与荆玉柱发生性关系,随后她又被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“小姐”。

宽城区法院判孙锡美和王艳娟构成介绍、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荆玉柱构成嫖宿幼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此份判决下来,让孙燕妈妈(邱真)难以接受,她表示:明明自己的女儿是被强奸的,却判定强奸犯为嫖宿,这个判决有误,必须改!

于是邱真开启漫长申诉之路,她为帮女儿摘掉“卖淫女”标签,将房子卖掉。自从事件发生后,孙燕也一直郁郁寡欢,身高一直停留在一米四出头,抗拒和人接触,几乎无法胜任任何工作,而且暴躁易怒。

孙燕知道女儿的遭遇,心里也不好受,每年都不停上诉,就是为抹去女儿“卖淫女”标签。直到2015年10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六)》,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补充或修改,其中删除嫖宿幼女罪,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者,则依据刑法第236条判定,“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。

明明她们没有做错任何事,却还要承担错误结果。明明是受害者一方,却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,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。

责任编辑:陈婷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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